2024年4月26日,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《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》(以下簡稱“《條例》”),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。《條例》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黨的建設重要論述,為推動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。《條例》共7章52條,從法規層面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處分事宜統一規范。
第一期:《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》第一章 總則
第一章為總則,共6條,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、適用范圍、基本原則、職責分工。
《條例》第1條明確了立法目的,即“規范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處分,加強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監督”。
《條例》第2條明確了適用范圍,對適用對象進行了詳盡的列舉,具體如下:
1、在國有獨資、全資公司、企業中履行組織、領導、管理、監督等職責的人員。
2、經黨組織或者國家機關,國有獨資、全資公司、企業,事業單位提名、推薦、任命、批準等,在國有控股、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履行組織、領導、管理、監督等職責的人員。
3、經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、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批準或者研究決定,代表其在國有控股、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、領導、管理、監督等工作的人員。
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任免機關、單位(以下簡稱任免機關、單位)對違法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給予處分,適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章、第三章和本條例的規定。
《條例》第3條、第4條、第6條規定了基本原則,包括“黨管干部原則”“公正公平原則”“寬嚴相濟原則”“法治原則”等。
《條例》第4條、第5條對職責分工作出了一般規定,其中任免機關、單位加強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教育、管理、監督,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者有干部管理權限的部門依照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,指導國有企業整合優化監督資源,推動出資人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、巡視監督、審計監督、財會監督、社會監督等相銜接,健全協同高效的監督機制,建立互相配合、互相制約的內部監督管理制度,增強對國有企業及其管理人員監督的系統性、針對性、有效性。
來源:微信公眾號國資廉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