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年4月26日,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《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》(以下簡稱“《條例》”),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。《條例》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黨的建設重要論述,為推動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。《條例》共7章52條,從法規層面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處分事宜統一規范。
第三期:《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》第三章
第三章為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,共9條,主要列舉了51種具體違法行為類型和適用的處分。
根據《條例》第17條規定,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,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較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;情節嚴重的,予以開除:
01:散布有損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言論;
02::散布有損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言論;
03:在對外經濟合作、對外援助、對外交流等工作中損害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。
公開發表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,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,反對社會主義制度,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、演說、宣言、聲明等的,予以開除。
根據《條例》第18條規定,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條的規定,予以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嚴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:
根據《條例》第19條規定,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,予以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較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;情節嚴重的,予以開除:
拒不糾正特定關系人違反規定任職、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,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,予以撤職。
根據《條例》第20條規定,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,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,情節較重的,予以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嚴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:
01:超提工資總額或者超發工資,或者在工資總額之外以津貼、補貼、獎金等其他形式設定和發放工資性收入;
02:未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,或者未按規定履行工資總額備案或者核準程序;
03:違反規定,自定薪酬、獎勵、津貼、補貼和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;
04;在培訓活動、辦公用房、公務用車、業務招待、差旅費用等方面超過規定的標準、范圍;
05:公款旅游或者以學習培訓、考察調研、職工療養等名義變相公款旅游。
根據《條例》第21條規定,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,予以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較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;情節嚴重的,予以開除:
01:違反規定,個人經商辦企業、擁有非上市公司(企業)股份或者證券、從事有償中介活動、在國(境)外注冊公司或者進行投資入股等營利性活動;
02: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企業同類經營的企業;
03:違反規定,未經批準在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、事業單位、社會組織、中介機構、國際組織等兼任職務;
04:經批準兼職,但是違反規定領取薪酬或者獲取其他收入;
05:利用企業內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開的信息、商業秘密、無形資產等謀取私利。
根據《條例》第22條規定,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履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職責過程中,侵犯服務對象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,被監管機構查實并提出處分建議的,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,情節較重的,予以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嚴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;情節特別嚴重的,予以開除。
根據《條例》第23條規定,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,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,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,予以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較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;情節嚴重的,予以開除:
1、截留、占用、挪用或者拖欠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收入;
2、違反規定,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營投資職責;
3、違反規定,進行關聯交易,開展融資性貿易、虛假交易、虛假合資、掛靠經營等活動;
4、在國家規定期限內不辦理或者不如實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,或者偽造、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、出售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(表);
5、拒不提供有關信息資料或者編制虛假數據信息,致使國有企業績效評價結果失真;
6、掩飾企業真實狀況,不如實向會計師事務所、律師事務所、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,或者與會計師事務所、律師事務所、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串通作假。
根據《條例》第24條規定,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,予以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較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;情節嚴重的,予以開除:
1、洗錢或者參與洗錢;
2、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,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,違反規定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民間借貸;
3、違反規定發放貸款或者對貸款本金減免、停息、減息、緩息、免息、展期等,進行呆賬核銷,處置不良資產;
4、違反規定出具金融票證、提供擔保,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兌、付款或者保證;
5、違背受托義務,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、信托的資產;
6、偽造、變造貨幣、貴金屬、金融票證或者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;
7、偽造、變造、轉讓、出租、出借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,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、發行股票或者債券;
8、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、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,操縱證券、期貨市場,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、變造、銷毀交易記錄,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、期貨合約;
9、進行虛假理賠或者參與保險詐騙活動;
10、竊取、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個人信息資料。
根據《條例》第25條規定,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,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,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,予以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較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;情節嚴重的,予以開除:
1、泄露企業內幕信息或者商業秘密;
2、偽造、變造、轉讓、出租、出借行政許可證件、資質證明文件,或者出租、出借國有企業名稱或者企業名稱中的字號;
3、違反規定,舉借或者變相舉借地方政府債務;
4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違反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問題、引起重大勞務糾紛或者其他嚴重后果;
5、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,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;
6、在工作中有敷衍應付、推諉扯皮,或者片面理解、機械執行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、重大決策部署等形式主義、官僚主義行為;
7、拒絕、阻撓、拖延依法開展的出資人監督、審計監督、財會監督工作,或者對出資人監督、審計監督、財會監督發現的問題拒不整改、推諉敷衍、虛假整改;
8、不依法提供有關信息、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,或者配合其他主體從事違法違規行為;
9、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,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;
10、違反規定,拒絕或者延遲支付中小企業款項、農民工工資等;
11、授意、指使、強令、縱容、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。
來源:微信公眾號國資廉語